
01录用条件需明确
招聘启事中包含就业歧视
根据中国《就业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招聘启事中对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婚育等方面的限制都被视为就业歧视。
受到歧视的员工可以要求损失赔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特别是性别歧视和婚育歧视,法律严令禁止。
02招聘、录用通知内容与实际不一致
企业在招聘启事或录用通知中对于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劳动条件等内容的约定和实际条件不相同,此种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将会以劳动者主张为准。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录用通知书失效或约定发生争议以劳动合同为准。
03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情况中,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星期左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病,在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内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也可以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04录用条件不明确
员工在试用期是否满足企业的录用条件不能由企业单方主观认定。
企业应在员工入职时书面明确约定:说明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向员工书面告知并保留证据,避免试用期解雇员工产生争议拿不出对自身有利的证据,导致仲裁判定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05不注重入职体检
员工入职后才检查职业病?
企业如果无法举证职业病是在入职本单位之前就存在的,就需要承担该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便该企业的工作不存在职业病因素,也极大可能会被判定承担部分工伤赔偿。如果新员工带病入职,企业需要支付医疗期工资。如果不幸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企业将面临承担百万的工亡赔偿。
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要求提供体检报告,对拒绝提供者或有潜在疾病风险的员工不予录用。
06无劳动者通讯地址
劳动合同和入职登记表应要求明确个人通讯地址或紧急联系人的通讯地址,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上述地址为企业向员工送达各类法律文件和文书的地址。企业将文件邮寄至上述地址,即视为文件已送达给员工本人。
为避免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无法通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免承担败诉风险,应确保通知能够送达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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