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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2023-7-12 18:12

【 基 本 案 情 】

王某彬系农村户口,2007 年 4 月 16 日,王某彬入职某汽车部件系统重庆公司(以 下称汽车部件公司),王某彬在该公司先后担任物流班长、物流部长等职务, 王某彬 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当月工资在当月月底或下月月初发放。

在 2007 年 5 月 至 2014 年 10 月期间,汽车部件公司委托重庆某外商服务公司(以下称外 商服务公 司)为王某彬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 期间,汽 车部件公司委托外商服务公司为王某彬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 险。2011 年 5 月 23 日,王某彬与汽车部件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 限自 2011年 4 月 17 日至 2014 年 4 月 16 日止。

2014 年 4 月 17 日,王某彬与汽车 部件公司双 方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14 年 10 月 9 日,王某 彬向汽车部件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以汽车部件公司未 依法为王某彬 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三项违法情形为由, 要求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解除与汽车部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汽车部件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收到该告知书。

2014 年 10 月 16 日,王某彬向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汽车部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72415 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即一 次性生活补助金8400元、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1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 9358 元。2014 年 12 月 22 日,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岀仲裁裁决书, 裁决 驳回了王某彬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彬不服,随后起诉到一审法院。

另庭审中,汽车部件公司确认在 2014 年没有按照王某彬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会 保 险。

汽车部件公司意见:汽车部件公司已经为王某彬缴纳了社会保险,汽车部件公 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汽车部件委托第三方为王某彬办理 社会保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王某彬的权益。王某彬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关于王 某 彬主张的失业保险待遇,汽车部件公司已为王某彬办理了失业保险,王某彬应当 向 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王某彬系主动解除劳动关 系, 而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汽车 部件 公司不应向王某彬承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彬于 2007 年 4 月 16 日进入汽车部件公司工作,汽车部件 公 司在 2007 年 5 月至 2014 年 10 月期间委托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为王某彬缴纳养老 保险和失业保险,在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期间委托重庆外服公司为王 某 彬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作为用人单位,汽车部件公司没有从王 某 彬入职之日起依法为王某彬缴纳社会保险,此外,汽车部件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 在 2014 年没有按照王某彬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 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王某彬以汽车部件公 司未 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汽车部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合法,又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 偿情形的规定,汽车部件公司应当向王某彬支付经济补偿金。

汽车部件公司没有从王某彬入职之日起依法为王某彬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汽车部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王某彬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某 彬以此为由行使解除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 形, 属于被迫离职。由此失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汽车部件公司虽在 2007 年 5 月 至 2014 年 10 月期间委托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为王某彬缴纳了失业保险,但失 业保险 应由用人单位缴纳,汽车部件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缴纳,王某彬在失业后 当不能 以从汽车部件公司失业为由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汽车部件公司对此应承担 赔偿责 任。

汽车部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王某 彬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汽车部件公司主张系王某彬入职后未及时提交登记资料而致汽 车部件公司未从王某彬入职之日起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汽车部件公司对此并未举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关于王某彬的社保缴费基数,《中华人民 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 资 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 家 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六十条规 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 得缴、免……”。本案中,即使汽车部件公司委托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为王 某彬 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汽车部件公司亦同时确认其在 2014 年未按王某彬的工资 标准 缴纳社会保险,应认定汽车部件公司未依法为王某彬缴纳社会保险,故王某彬 以此 由解除与汽车部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 的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汽车部件公司应当向王某 彬支 付经济补偿金。原判依据王某彬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对汽车部件公司应支 付给 王某彬的经济补偿金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 定义务,汽车部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王某彬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彬以此为

由行使解除权,属于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虽汽 车部 件公司在 2007 年 5 月至 2014 年 10 月期间委托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为王某彬缴 纳了 失业保险,但王某彬与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之间并未建立过劳动关系,尚无证据 证明 王某彬在失业后能以从汽车部件公司失业为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故汽车部件 公司 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依据王某彬的工作年限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汽 车部 件公司应赔偿给王某彬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认定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驳回汽车部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 申 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因此,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应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缴纳,而现实中存在很多单位因为 种种原因,将自己单位的员工的社会保险委托给第三方公司代缴,殊不知企业职工 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必须是以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的名义申报才能享受。本案中的用 人单位虽然委托其他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从法律上讲,作为用人单位其自身 并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导致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享受失业金待 遇, 这就是本案用人单位的无奈之处,花了钱没有办好事,最后还要倒赔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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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2023-7-12 18:12

【 基 本 案 情 】

王某彬系农村户口,2007 年 4 月 16 日,王某彬入职某汽车部件系统重庆公司(以 下称汽车部件公司),王某彬在该公司先后担任物流班长、物流部长等职务, 王某彬 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当月工资在当月月底或下月月初发放。

在 2007 年 5 月 至 2014 年 10 月期间,汽车部件公司委托重庆某外商服务公司(以下称外 商服务公 司)为王某彬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 期间,汽 车部件公司委托外商服务公司为王某彬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 险。2011 年 5 月 23 日,王某彬与汽车部件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 限自 2011年 4 月 17 日至 2014 年 4 月 16 日止。

2014 年 4 月 17 日,王某彬与汽车 部件公司双 方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14 年 10 月 9 日,王某 彬向汽车部件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以汽车部件公司未 依法为王某彬 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三项违法情形为由, 要求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解除与汽车部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汽车部件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收到该告知书。

2014 年 10 月 16 日,王某彬向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汽车部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72415 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即一 次性生活补助金8400元、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1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 9358 元。2014 年 12 月 22 日,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岀仲裁裁决书, 裁决 驳回了王某彬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彬不服,随后起诉到一审法院。

另庭审中,汽车部件公司确认在 2014 年没有按照王某彬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会 保 险。

汽车部件公司意见:汽车部件公司已经为王某彬缴纳了社会保险,汽车部件公 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汽车部件委托第三方为王某彬办理 社会保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王某彬的权益。王某彬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关于王 某 彬主张的失业保险待遇,汽车部件公司已为王某彬办理了失业保险,王某彬应当 向 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王某彬系主动解除劳动关 系, 而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汽车 部件 公司不应向王某彬承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彬于 2007 年 4 月 16 日进入汽车部件公司工作,汽车部件 公 司在 2007 年 5 月至 2014 年 10 月期间委托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为王某彬缴纳养老 保险和失业保险,在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期间委托重庆外服公司为王 某 彬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作为用人单位,汽车部件公司没有从王 某 彬入职之日起依法为王某彬缴纳社会保险,此外,汽车部件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 在 2014 年没有按照王某彬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 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王某彬以汽车部件公 司未 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汽车部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合法,又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 偿情形的规定,汽车部件公司应当向王某彬支付经济补偿金。

汽车部件公司没有从王某彬入职之日起依法为王某彬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汽车部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王某彬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某 彬以此为由行使解除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 形, 属于被迫离职。由此失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汽车部件公司虽在 2007 年 5 月 至 2014 年 10 月期间委托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为王某彬缴纳了失业保险,但失 业保险 应由用人单位缴纳,汽车部件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缴纳,王某彬在失业后 当不能 以从汽车部件公司失业为由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汽车部件公司对此应承担 赔偿责 任。

汽车部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王某 彬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汽车部件公司主张系王某彬入职后未及时提交登记资料而致汽 车部件公司未从王某彬入职之日起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汽车部件公司对此并未举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关于王某彬的社保缴费基数,《中华人民 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 资 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 家 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六十条规 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 得缴、免……”。本案中,即使汽车部件公司委托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为王 某彬 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汽车部件公司亦同时确认其在 2014 年未按王某彬的工资 标准 缴纳社会保险,应认定汽车部件公司未依法为王某彬缴纳社会保险,故王某彬 以此 由解除与汽车部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 的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汽车部件公司应当向王某 彬支 付经济补偿金。原判依据王某彬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对汽车部件公司应支 付给 王某彬的经济补偿金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 定义务,汽车部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王某彬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彬以此为

由行使解除权,属于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虽汽 车部 件公司在 2007 年 5 月至 2014 年 10 月期间委托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为王某彬缴 纳了 失业保险,但王某彬与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之间并未建立过劳动关系,尚无证据 证明 王某彬在失业后能以从汽车部件公司失业为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故汽车部件 公司 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依据王某彬的工作年限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汽 车部 件公司应赔偿给王某彬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认定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驳回汽车部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 申 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因此,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应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缴纳,而现实中存在很多单位因为 种种原因,将自己单位的员工的社会保险委托给第三方公司代缴,殊不知企业职工 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必须是以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的名义申报才能享受。本案中的用 人单位虽然委托其他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从法律上讲,作为用人单位其自身 并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导致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享受失业金待 遇, 这就是本案用人单位的无奈之处,花了钱没有办好事,最后还要倒赔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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