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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23-7-12 15:45

基 本 案 情

李某与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文化公司)签订《主播合作 协 议》约定由广州某文化公司担任李某在线上线下平台演艺和内容创作的独家经纪 公 司,合作期限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4 日。

签约后,李某按照广 州 某文司要求在指定线上平台进行内容创作和直播工作。入职后李某因上班时 间 长、加班次数多要求对工作内容及时间进行调整,但双方协商无果。而后李某以 广 州某文化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 认 李某与广州某文化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广州某文化公司支付未签订劳 动 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 争 议仲裁委员会就该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 劳 动关系。广州某文化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 州 某文化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广州某文化公司因不该定再次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广 州某文化公司虽然提供其与李某签订《主播合作协议》,但从双方履行情况看,李 某 的工作时间并非完全自主决定,工作地点(包括服装)、内容及食宿均由广州某 文 化公司提供及安排。

根据协议约定,主播的工作时间从每天早上 10 点左右开始 至 下午 16 点或晚上 18 点 30 分结束。每周直播场次不得低于 7 场,且直播总时间 不 得低于 60 个小时,每月直播场次不得低于 30 场,且直播总时间不得低于 250 个 小 时,且工作期间存在打卡制度。

主播的工作地点系广州某文化公司在公司内安排 的直播间,直播间的物品陈设及主播的服装等均由广州某文化公司提供。主播的工 作 内容是由广州某文化公司安排进行相关产品的宣传和销售,产品渠道由公司负 责, 不由主播决定。若主播未经广州某文化公司同意,在协议期间擅自在非广州某 文化 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或在协议期间不服从广州某文化公司的安排还应向 广州 某文化公司提供赔偿。除此之外,主播亦需参加广州某文化公司安排的其他活 动。

李某在广州某文化公司工作期间的收入由广州某文化公司决定,双方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未体现出对收益分配的共商及风险共担的特征。李某每月薪酬来源为底 薪、 提成和补贴,李某在所有线上和线下平台收益分配权归广州某文化公司所 有, 李某在取得收益后应打款给广州某文化公司,该收益由广州某文化公司按照约 定在 扣除经营成本后依比例进行分配。

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广州某文化公司并未要 求主 播承担其运营成本,即使主播的直播未被市场认可,广州某文化公司仍按底薪 加补 贴的方式向主播支付报酬。

广州某文化公司在李某工作期间为其提供平台运作、形象包装、营销策划等业 务的指导和培训。李某从事的直播工作属于广州某文化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上述情形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故本院认 定 李某与广州某文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启示】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但该协议中有关用人单 位 相关信息以及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作期间对 主播进行劳动管理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 款,故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劳动合同,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

当前,我国网络直播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用户数量飞速增加、影响力急剧上升。 无论是直播带货还是电竞直播都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平台企业在处理网络直播这种新型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同样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既要重 视发展速度还应保证发展质,在充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积极进行与新经 济形式相适应的有益尝试与探索。

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 其 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达到 法 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定应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 衡量。

本案中,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刘某在 2008 年 10 月建立劳动关系,后某 市 环境卫生管理处将市政环卫管理职能分离出来成立某区环卫局,刘继续在某 环 卫局工作,某区环卫局在刘某达到退休年龄时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刘 某也没有领取退休金,故双方之间用工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某区环卫局该 项 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启示】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上限,员工在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且未领取退休金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双方关系的认定应以 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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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23-7-12 15:45

基 本 案 情

李某与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文化公司)签订《主播合作 协 议》约定由广州某文化公司担任李某在线上线下平台演艺和内容创作的独家经纪 公 司,合作期限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4 日。

签约后,李某按照广 州 某文司要求在指定线上平台进行内容创作和直播工作。入职后李某因上班时 间 长、加班次数多要求对工作内容及时间进行调整,但双方协商无果。而后李某以 广 州某文化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 认 李某与广州某文化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广州某文化公司支付未签订劳 动 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 争 议仲裁委员会就该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 劳 动关系。广州某文化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 州 某文化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广州某文化公司因不该定再次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广 州某文化公司虽然提供其与李某签订《主播合作协议》,但从双方履行情况看,李 某 的工作时间并非完全自主决定,工作地点(包括服装)、内容及食宿均由广州某 文 化公司提供及安排。

根据协议约定,主播的工作时间从每天早上 10 点左右开始 至 下午 16 点或晚上 18 点 30 分结束。每周直播场次不得低于 7 场,且直播总时间 不 得低于 60 个小时,每月直播场次不得低于 30 场,且直播总时间不得低于 250 个 小 时,且工作期间存在打卡制度。

主播的工作地点系广州某文化公司在公司内安排 的直播间,直播间的物品陈设及主播的服装等均由广州某文化公司提供。主播的工 作 内容是由广州某文化公司安排进行相关产品的宣传和销售,产品渠道由公司负 责, 不由主播决定。若主播未经广州某文化公司同意,在协议期间擅自在非广州某 文化 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或在协议期间不服从广州某文化公司的安排还应向 广州 某文化公司提供赔偿。除此之外,主播亦需参加广州某文化公司安排的其他活 动。

李某在广州某文化公司工作期间的收入由广州某文化公司决定,双方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未体现出对收益分配的共商及风险共担的特征。李某每月薪酬来源为底 薪、 提成和补贴,李某在所有线上和线下平台收益分配权归广州某文化公司所 有, 李某在取得收益后应打款给广州某文化公司,该收益由广州某文化公司按照约 定在 扣除经营成本后依比例进行分配。

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广州某文化公司并未要 求主 播承担其运营成本,即使主播的直播未被市场认可,广州某文化公司仍按底薪 加补 贴的方式向主播支付报酬。

广州某文化公司在李某工作期间为其提供平台运作、形象包装、营销策划等业 务的指导和培训。李某从事的直播工作属于广州某文化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上述情形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故本院认 定 李某与广州某文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启示】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但该协议中有关用人单 位 相关信息以及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作期间对 主播进行劳动管理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 款,故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劳动合同,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

当前,我国网络直播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用户数量飞速增加、影响力急剧上升。 无论是直播带货还是电竞直播都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平台企业在处理网络直播这种新型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同样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既要重 视发展速度还应保证发展质,在充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积极进行与新经 济形式相适应的有益尝试与探索。

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 其 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达到 法 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定应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 衡量。

本案中,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刘某在 2008 年 10 月建立劳动关系,后某 市 环境卫生管理处将市政环卫管理职能分离出来成立某区环卫局,刘继续在某 环 卫局工作,某区环卫局在刘某达到退休年龄时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刘 某也没有领取退休金,故双方之间用工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某区环卫局该 项 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启示】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上限,员工在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且未领取退休金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双方关系的认定应以 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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