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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与2家单位同时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来看人社局怎么说!

2024-9-13 17:46

劳动者能否与2家单位同时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来看人社局怎么说!

01原文详情

刘*:法律法规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有明确规定,一个人能否和两家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工作时间均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按月发放工资,即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上情况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

回复:您好!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劳动者能否与2家单位同时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来看人社局怎么说!

02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六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能否与2家单位同时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来看人社局怎么说!

规避用工风险是企业必须长期坚持的行动,员工入职手续不规范,可能从源头开始就为企业埋下了用工“炸弹”。

员工背调没有搞清楚?是否有职业病?等等问题都是企业隐藏的风险!唯一应对的办法:好的预防等于防控成功了一半!企业如果想做到规避劳动仲裁案件的发生,就要走在安全防控的前线,才能减少企业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减少企业净利润的赔偿损失!

劳动者能否与2家单位同时建立全日劳动系,来看人社局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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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原文详情

刘*:法律法规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有明确规定,一个人能否和两家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工作时间均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按月发放工资,即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上情况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

回复:您好!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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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六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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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用工风险是企业必须长期坚持的行动,员工入职手续不规范,可能从源头开始就为企业埋下了用工“炸弹”。

员工背调没有搞清楚?是否有职业病?等等问题都是企业隐藏的风险!唯一应对的办法:好的预防等于防控成功了一半!企业如果想做到规避劳动仲裁案件的发生,就要走在安全防控的前线,才能减少企业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减少企业净利润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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