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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能造成违法解除

2023-7-12 16:04

【 基 本 案 情 】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重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就试用期 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发生争议。2018 年 9 月 4 日,陈 某某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 动关系赔偿金。该委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决定终结对该案的审理。陈某某遂将本案 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陈某某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经招聘进入被告单位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 限为 3 年,约定试用期自 2018 年 6 月 28 日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陈某某担任运营 总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法院庭审中,陈某某还举示由物 业 公司加盖公章的薪资情况说明原件。该薪资情况说明显示:陈某某在物业公司任职 期间所享受的薪资、福利为试用期月工资 16000 元,转正后月工资 20000 元(其中 基本工资 12000 元,绩效工资 4000 元,岗位津贴 2400 元,职务津贴 1000 元);物 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陈某某缴纳五险一金,社保及公积金以当年度社平工 60%为缴 费基数,公积金缴纳比例为 7%

2018 年 7 月 25 日,物业公司任命陈某某为运营理运营总监,全面负责公 司 及各物业服务中心的物业品质提升、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2018 年 8 月 15 日,物业公司向陈某某支付报酬 19480 元,2018 年 9 月 13 日支付 17050. 28元

2018 年 8 月 31 日,物业单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在 试 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了与陈某某的劳动关系。

物业公司观点:1、原告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 劳 动合同的情况,不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原告主张的赔 偿 金标准过高,计算标准错误。

法院观点:陈某某与物业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根《中华人民 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 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案中,双方的劳动 关 系系由物业公司以陈某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物业公司应当 举 证证明陈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

庭审中物业公司虽举示了员工试用期考核评估表 原 件,拟证明陈某某在试用期经过考核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物业公司有权解 除 劳动合同,但没有陈某某的签字,陈某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该证据系物业公 司 单方制作,未经陈某某确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以物业公司未能举示相应 证 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认定物业公司解除与陈某某的劳动合同系 违 法解除。

【案例启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 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中,固定证据很重要,更重要的是要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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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能造成违法解除

2023-7-12 16:04

【 基 本 案 情 】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重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就试用期 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发生争议。2018 年 9 月 4 日,陈 某某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 动关系赔偿金。该委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决定终结对该案的审理。陈某某遂将本案 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陈某某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经招聘进入被告单位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 限为 3 年,约定试用期自 2018 年 6 月 28 日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陈某某担任运营 总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法院庭审中,陈某某还举示由物 业 公司加盖公章的薪资情况说明原件。该薪资情况说明显示:陈某某在物业公司任职 期间所享受的薪资、福利为试用期月工资 16000 元,转正后月工资 20000 元(其中 基本工资 12000 元,绩效工资 4000 元,岗位津贴 2400 元,职务津贴 1000 元);物 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陈某某缴纳五险一金,社保及公积金以当年度社平工 60%为缴 费基数,公积金缴纳比例为 7%

2018 年 7 月 25 日,物业公司任命陈某某为运营理运营总监,全面负责公 司 及各物业服务中心的物业品质提升、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2018 年 8 月 15 日,物业公司向陈某某支付报酬 19480 元,2018 年 9 月 13 日支付 17050. 28元

2018 年 8 月 31 日,物业单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在 试 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了与陈某某的劳动关系。

物业公司观点:1、原告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 劳 动合同的情况,不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原告主张的赔 偿 金标准过高,计算标准错误。

法院观点:陈某某与物业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根《中华人民 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 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案中,双方的劳动 关 系系由物业公司以陈某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物业公司应当 举 证证明陈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

庭审中物业公司虽举示了员工试用期考核评估表 原 件,拟证明陈某某在试用期经过考核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物业公司有权解 除 劳动合同,但没有陈某某的签字,陈某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该证据系物业公 司 单方制作,未经陈某某确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以物业公司未能举示相应 证 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认定物业公司解除与陈某某的劳动合同系 违 法解除。

【案例启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 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中,固定证据很重要,更重要的是要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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