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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公司搬迁后员工拒绝去新办公地,仍到原地点出勤,算旷工吗?

2025-2-6 05:19

01#  案件过程

程某于2016年5月23日入职某旅行社公司,担任市场营销文案策划经理一职。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约定工作地点为武汉。


2018年6月28日,公司因其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武昌区中北路。
2018年7月19日,公司正式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方式通知全体员工将于7月23起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程某对此发表异议,表明自己住东西湖区,到新的办公地点单程耗时90分钟,上班存在实际困难。


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回复要求按搬迁通知执行。

2018年7月23日至26日程某到原办公地点打卡上班。

2018年7月26日公司以程某累计旷工4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为由,通知程某于次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程某于7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不予支持,程某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

02#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程某虽未去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但仍去原办公地点,不足以构成旷工。

本案焦点:公司解除与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470.15元(4,588.06元/月×2.5个月)。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并调整工作地点,程某却一直未到公司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上班,构成旷工。

03#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程某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旷工。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申请再审:工作地点约定为“武汉”极为宽泛,不能作为调岗的依据。

04#  高院裁定

高院裁定:如果每个员工都像程某这样,以自己上下班来回不便为由不服从管理,企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生产力从何而来?二审认定构成旷工并无不当!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程某的再审申请。

好的预防等于防控成功了一半。拥有对自身企业有利的证据存在,才能做到企业用工风险无忧,而证据的收集,就需要企业形成证据链思维,企业用工只有全面预防才能减少风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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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6 05:19

01#  案件过程

程某于2016年5月23日入职某旅行社公司,担任市场营销文案策划经理一职。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约定工作地点为武汉。


2018年6月28日,公司因其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武昌区中北路。
2018年7月19日,公司正式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方式通知全体员工将于7月23起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程某对此发表异议,表明自己住东西湖区,到新的办公地点单程耗时90分钟,上班存在实际困难。


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回复要求按搬迁通知执行。

2018年7月23日至26日程某到原办公地点打卡上班。

2018年7月26日公司以程某累计旷工4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为由,通知程某于次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程某于7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不予支持,程某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

02#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程某虽未去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但仍去原办公地点,不足以构成旷工。

本案焦点:公司解除与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470.15元(4,588.06元/月×2.5个月)。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并调整工作地点,程某却一直未到公司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上班,构成旷工。

03#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程某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旷工。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申请再审:工作地点约定为“武汉”极为宽泛,不能作为调岗的依据。

04#  高院裁定

高院裁定:如果每个员工都像程某这样,以自己上下班来回不便为由不服从管理,企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生产力从何而来?二审认定构成旷工并无不当!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程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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